问题 | 陕西农村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较于城市住宅买卖,农村房屋交易则因其独特性而独具特色。这主要源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从而使得农村房屋买卖易发纠纷。因此,除非有特殊需求,否则购房者应当尽可能避免购买农村房屋,以防蒙受无谓的经济损失。在此背景下,我们将探讨在面临房屋买卖纠纷时,双方该如何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首先,双方可以尝试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其次,若协商无果,购房者可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对于所购商品房存在的诸如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问题、延期交付、物业管理不当、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收费标准不明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在内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申请进行调解和处理。 再者,如果上述途径仍未能解决问题,购房者还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例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此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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