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催告书怎么下达给开发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述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按照自身制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发送信函或亲自前往公司办公地点为途径,采取文书送达方式向业主发布交房催告通知。依照这一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款项,那么当双方接收到催告通知书之后,在法律所设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如果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相关责任,其中的一方可以作为解约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且这种权利是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之外的。然而,如果法律并未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此事项做出额外的约定,那么在接到对方的催告通知后,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在三个月的时间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反之,如果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通知,那么解约申请人可以从他得知或者应该知道解约原因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解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那么这份解除合同的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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