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了有利于托托人的利益,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问题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分类 | |
解答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条文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过失毁灭证据的,不构成本罪。对于虽属故意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立案标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 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0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有罪者逃避了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者受到了刑事追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法》[6]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 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张耀喜,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浙江省南孔律师事务所(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三路乌引工程综合楼三单元201室。1999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现羁押于衢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咸,浙江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升科,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199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喜犯辩护人,于200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新、代理检察员兰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喜及其辩护人张忠咸、郑升科,证人李洪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耀喜在受聘担任盗窃被告人陈林鸿辩护人,为了使陈的盗窃数额由巨大变为较大,将工作重点放在陈于 1998年12月30日夜第三次参与盗窃价值为3000余元的铝锭的事实上,并将案情及该事实能否认定在量刑上的利害关系,告诉陈的姐姐陈玲明。同年4月 20日,被告人张耀喜违反规定,独自一人到陈玲明家约见陈的朋友李洪涛,在陈玲明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向李透露案情,并告知陈案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节。以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进行询问,致使李洪涛违心地肯定了张设定的1998年12月30日夜李与陈在一起的“事实”和“情节”,形成了一份陈林鸿无作案时间的虚假“调查笔录”。同年5月4日即陈案再次开庭审理前一天,被告人张耀喜再次会见了陈林鸿,并趁无人之机指使陈改变以往的供述。开庭后,又将李洪涛的伪证递交法庭。被告人张耀喜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已影响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耀喜辩解,其在担任陈林鸿辩护人期间,未将陈的案情告诉陈玲明,也未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节告诉李洪涛。在向李洪涛取证时未对李进行威胁,更未对其进行诱导式的发问,之后又未指使陈林鸿改变以往的供述。担任辩护人期间的所做的工作,旨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并未妨害刑事诉讼。因此,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耀喜主观上没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时认为李洪涛的当庭证言不可信,起诉书仅凭这一不可信的证言控诉被告人张耀喜诱导李作虚假陈述,缺乏依据。并认为被告人张耀喜在向李洪涛取证时先出示证件,然后一问一答形成了 1999年4月20日的调查笔录,最后李洪涛还亲笔写上“以上已经看过,跟我讲的一样”,并签名、捺印。此份笔录完全是李洪涛出于友情故意作伪证所致,而不是被告人张耀喜的诱导形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并未妨害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张耀喜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耀喜于1999年3月11日接受盗窃被告人陈林鸿姐姐陈玲明(原与被告人张耀喜熟识)的委托,担任陈林鸿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之后,被告人张耀喜到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复印了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衢柯公侦字(99)21号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陈林鸿盗窃五次,价值11530 余元,其中1998年12月30日23时盗窃铝锭价值3134.10元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韦永亮在逃等事实。4月19日,又到本院复印了陈林鸿盗窃一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同年3月26日、4月20日被告人张耀喜先后二次会见了陈林鸿。会见中,陈辩解1998年12月30日未参与盗窃,与李洪涛一起打扑克。之后,被告人张耀喜将陈翻供,李洪涛如能作证可使起诉书指控的陈林鸿第三次盗窃不能成立,及该事实能否认定关系到对陈的量刑等情况告诉陈玲明,并要求其找到李洪涛。4月20日晚,李洪涛被叫至浙安二处大院7幢105室陈玲明家,后被告人张耀喜一人亦到了陈家。另外,陈玲明的丈夫缪水清及朋友林煜辉也在陈家。被告人张耀喜向李洪涛介绍了陈林鸿盗窃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韦永亮在逃的情况,并告知如能作证可减轻陈林鸿的罪责等。同时以只要李回答是或不是的形式,对李洪涛进行了诱导,从而形成了一份1998年12月30日晚陈林鸿与李洪涛一起打扑克,无作案时间的虚假证词。另外,被告人张耀喜还在该份笔录中故意把调查人写成“张耀喜、何从政”两人,调查地点写成“巨化安装三工地4幢102室(即李洪涛家)”,并要求李洪涛如有人问起调查情况,就说两人来李家调查的。4月 27日,陈林鸿盗窃一案开庭,陈林鸿翻供,并供述1998年12月30日晚是与李洪涛一起打扑克,无作案时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案休庭。4月30日,陈案主审人、公诉人及作为辩护人的被告人张耀喜一起找李洪涛调查,李作了与4月20日证词相同的证言。5月4日,被告人张耀喜及徐樟鲁再次会见陈林鸿,被告人张耀喜把李洪涛“证词”的内容告诉给陈。5月5日,陈案继续开庭审理,陈林鸿当庭根据从被告人张耀喜处得知的李洪涛的证言进行翻供,使其供述与被告人张耀喜当庭向法庭提供的李洪涛在1999年4月20日所作的证言相一致。妨害了该案一审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陈案一审判决,对李洪涛的伪证未予采纳,陈林鸿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耀喜制作的李洪涛的伪证再一次妨害了二审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函件、陈玲明的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张耀喜担任陈林鸿盗窃案件的一审辩护人。 2.李洪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耀喜在于1999年4月20日向他调查前,即向其介绍陈林鸿的盗窃案情及韦永亮在逃的情况,并证实被告人张耀喜要求其回答“是”或“不是”的方式,以提示性的方式向其询问的,形成的笔录也是事后整理而成的。被告人张耀喜还告知以后有人问起该次调查情况,应说是二人,地点在李家等情况。 3.陈玲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耀喜向其介绍过陈林鸿的盗窃及韦永亮在逃的情况,同时证实1999年4月20日,被告人张耀喜向李洪涛介绍陈林鸿案情的情况,与李洪涛的证言相印证。 4.徐樟鲁、陈林鸿的证言及被告人张耀喜于1999年12月30日所作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