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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房产纠纷退房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法定退房条件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并由此形成了一种被认定为根本违约的情况,这就是说当逾期交付房产的期限达到了合同中所规定的退房期限时;其次,如果开发商的相关手续并不齐全,进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生效;再者是在无购房者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更改了房屋的设计方案;此外,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了3%;最后,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对其正常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的话,也可以作为退房的理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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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9: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