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西交的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乃是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实际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您无意购买该房产,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1)若开发商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房销售的资质和能力,在此情形之下,您如无意购入房产,则有权收回定金。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亦不得收取任何具有预定款项性质的费用。故如该商品房尚不符合销售之条件,而您已向开发商缴纳了所谓的“定金”,即便双方约定了“定金”的退还事宜,开发商仍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予您;(2)若您不愿购入房产系由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抑或是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在此类情况下,开发商同样有义务退还您的购房定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非因双方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出卖方亦应全额返还定金。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无力支付购房款项,您同样有权请求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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