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交给销售经理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销售经理获公司授权,则其可在权限框架之内自行决定是否退还订金。然而,若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顺利创立,出卖方有责任将定金如数交还买方。同理,若买卖双方面对于房屋买卖协议及其附加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重大分歧且最终未能签订合约,这并非任何一方的过错所致,因此出卖方仍需全额返还原先收取的定金给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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