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贷款还清才能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退房事宜,其是否须先行偿还贷款并非绝对情景,而可根据与开发商之间的具体商议结果,由开发商代为偿还贷款并退还相应的房款款项。在此过程中,买受人需首先解除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从而实现提前还款。鉴于此,在买方选择退房后,开发商应将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悉数退还,然而考虑到退回的房屋之上尚存有银行的抵押权,为了避免买房人在获取所退房款之后无法按时归还贷款,进而对开发商自身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开发商往往会将应退还的全部房款划分为两大部分:其中,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将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进行偿还;至于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部分则将退还至买方手中。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以及银行贷款合同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前者主要涉及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行为,由卖方与买方共同签署;后者则是银行与买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其合同标的为所借之款项,而房屋仅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在贷款合同中予以体现。因此,尽管购房合同得以解除并不意味着贷款合同亦随之解除,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持续存在,且借款仍需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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