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交了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方能申请退还购房定金:1.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明文件或产权证件的情形下,无权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从而导致购房合约无法顺利签署实施;2.开发企业曾经有过欺骗消费者的恶劣行径,例如已经私自将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3.由于合同条款方面的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的描述含糊不清,合同的关键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关于房屋面积、售价等重要事项的约定;4.买卖双方均无明显过错,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成功缔结。例如因为第三方因素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未能达到原有的建设标准等。若买方在预约书约定的期限内,将已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正式签署合同的,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若双方仅是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具体细节上无法达成一致,且这一问题与预约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双方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亦应当全数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此外,在购买房产时还需要关注所选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措施;同时,如果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代为销售的,还应该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中介资质等。以上所有情况,均可登录当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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