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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延期交房函后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鉴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这一事件所引发的逾期现象,实则构成了开发商方面的违约行为,即便开发商已然对外发出了相关的通知,这份通知亦不能减缓乃至消除其所应负有的违约责任。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一环,开发商有责任也有义务严格遵循与买方所签署的合同条款中所明确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蒂法能够视为其应尽之基本职责。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理想化。当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之时,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原因及情况的多样性,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划分为如下三个类别:(一)尽管开发商确实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但在买方的催促之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交付工作,并且提供了合理的延迟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需立即宣布终止购房合约。然而,如果该延期事项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合同所明确的免责条款所引起,而是在买方的容忍范围之内,比如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工程暂时停滞然后又重新启动的情况,买方可以选择保持耐心等待,并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赔偿。(二)当开发商在受到催促之后,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且未能提出有效的延迟解释,甚至试图逃避责任的时候,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三)若开发商在经过催促之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地交付房屋,那么买方将无权宣布解除合约;但是,买方仍然有权请求开发商按照其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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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