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是不是认购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系商品房买卖双方在正式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前,所达成的协议性文书,旨在对双方之间关于此次交易房屋各类相关事宜作出初步且适当的明确确认(其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涉房屋具体地理位置、实际建筑物面积以及拟议交易价格的初步确立)。简单而言,房屋开发商应允自认购书生效之日起,在特定期限之内,严格遵守不将同一房屋再次出售于其他人之约定;而作为认购方,亦须保障唯有在该特定期限之内,方能依据认购书所载明各项条款,与开发商共同商讨并确定最终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条文。在此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需要由认购方先行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以示诚意和决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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