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延期交房时间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付房产期限问题的判定,根据合同约定,若出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房产的交付工作,则视为出卖方违约。针对此情况,如果经过合法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出卖方仍然未进行房产的交付,那么买受方有权向出卖方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请求;然而,如果在同样的条件下,即经过合法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出卖方仍未完成房产的交付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此时买受方可选择终止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出卖方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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