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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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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的简介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

  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

   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之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 即产生了王泽鉴先生所说的契约之拘束力。这也体现了合同法当中的某一原则:合同严守原则。

  2效率违约与合同严守原则

   预期违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观念的挑战。当事人缔结之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消。” 契约的拘束力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之上,双方自由意思的表达一致成为契约拘束力的根据。自从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莫基人梅因提出了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后,就出现了所谓的契约社会。契约社会里,当事人依据自主决定,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法律关系。但是,合同严守原则虽然有利于维护合同效力和契约价值,但如果履约时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利益己经落空时,还要求其忠实于合同义务并实际履行合同,肯定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后果,还有可能对违约方构成不公平。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为善德,何为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无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应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所以,效率违约理论的出现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任化的法律的适用而导致的不公正的后果可以得以避免,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一般的法律规则予以变通,从而实现或接近个别公平正义。

  3、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在预期违约制度出现的初期,美国合同法专家威灵斯顿和柯宾之间就对于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问题存在着严重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威灵斯顿的观点并没有占据绝对的权威,相反,柯宾的观点得到了普遍的赞同,无论是学理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站到了柯宾一边。正如猜图(Treitel)所指出的,预期违约制度至少有以下两个优点:首先,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其次,明示预期违约规则有利于对受害人合理而充分的保护。

预期违约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不管当事人一方是以言辞或者是以行为表示初期不履行合同的意图,均应构成预期违约。这种对预期违约的界定与英美法中的规定是相同的。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并未抛弃大陆法的概念体系,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在其法律构成与救济措施等方面有 较大差异:(1)预期违约适用的范围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般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扩大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合同,英美判例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原则适用的范围较大,不仅限于买卖合同,还包括雇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而我国《合同法》则不区分一般合同还是经济合同,也不分涉内合同还是涉外合同,即适用于一切双务合同。

2)预期违约的违约范围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方式等内容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只要违反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

3)确定预期违约的时间不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我国确定预期违约的时间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而根据英美判例及有关的成文法典来看,英美预期违约的时间是指 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

4)救济措施不同。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仅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英美国家对预期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就具体一些。

5)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明显不同。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期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棍根据此规定,对此情况下的默示预期违约,若要进行救济,必须以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前提,因此,我国《合同法》是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 而英美法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并不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要件。

6)关于预期违约方拒绝履行的撤回问题。我国《合同法》未对预期违约方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后,如果要撤回其拒绝的意思表示的问题作出规定。

7)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具体化。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预期违约的判断采用商业标准,比较笼统,不容易判断;《公约》采用 法律标准则比较客观;我国《合同法》将判断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即一方当事人如有另一方违反合同的如下证据,就可以认定其预期违约:(1)不履行合同的明确 表示;(2)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具体情形(以列举方式加以规定)。

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滥用预期违约救济权的责任。在合同签订后至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对另一方能否履行合同的疑虑,但是在其没有对方预期违 约的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就导致了其本身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原理是各国法律公认的。但只有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 以法律条文加以确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价值

   对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在这一制度出现的初期,就存在严重的争论。作为在美国合同法领域享有盛誉并负责起草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威灵斯顿主起草人和柯宾(主要助手)之间就存在着严重分歧。威灵斯顿认为,预期违约的概念不合逻辑,因为它要求表意人过早的履行其允诺的义务,从而增加了其负担。而柯宾则认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因为,预期违约人的违约降低了对方享有的合同权利之价值,因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诉 讼,也可以迅速地了结他们之间的纠纷。在这场争论中,威灵斯顿的观点没有像其在其他合同领域那样占据绝对的权威,相反,柯宾的观点得到了普遍的赞同,无论 是学理还是判例均站到了柯宾一边。出现如此局面的原因在于,预期违约制度能帮助合同法实现以下价值:公平、效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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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