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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退房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期限向业主交付房产,而经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催促通知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房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如果是出卖方逾期不能够如期交付房产,或者买受方由于自身原因延迟支付了房产购买款项,那么在经过一再催促、督促之后,若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解决,那么此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这一要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此事项做出了特别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促通知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被视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任何催促通知,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从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之内行使该项权利。倘若逾期未能行使解除权,那么该项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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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