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燕郊买房的纠纷在哪里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之诉讼,须向房产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中,仅有特定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1)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应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机关;(2)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则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3)若因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诉讼,则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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