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韶关购房怎么退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有意退还购买房产所交付之定金,建议您首先与卖方进行友好磋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五种特定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1.若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明确且合理的期限内,未经事先通知或协商,擅自将已经被买方认购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使得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并最终没有实现正式签约,那么开发商有义务返还双倍的定金予买方;2.若开发商业未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甚至由此引发合同无效的情况,开发商也必须无条件地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同时还需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3.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从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4.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亦须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5.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并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导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所引起,那么卖方有责任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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