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定金后收据丢失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果在购房过程中遇到定金收据丢失的问题,您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搜集交定金的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这些都能够为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在此,我要向大家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定金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额度作为其债权的保障措施。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出或不足约定数额,则应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此外,第五百八十七条还明确指出,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后,定金应当折算成价款或者予以退还。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他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他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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