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否代表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证据的充分性。
它仅仅指的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经过直接办理的案件,在调查侦破期间,如果遇到了法定上的紧急状况,那么对当时现形的犯罪行为人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 而对于刑事拘留的决定,通常都建立在相关的线索和初步证据之上,但是这却并不代表着被拘留者一定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也无法证明所搜集到的证据已经足够用来判罪定责了。 在接下来的侦查过程中,仍然需要继续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以便确认是否达到了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判定罪名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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