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交房收到延期通知要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一条,依循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方如若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如果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有效催告之后,在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通常设定为三个月)仍然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则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此份合约,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予以排除。若未能明确规定时间限制,且各方当事人也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经过对方向其提出催告之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默认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知晓或理应知晓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即可行使该项权力。倘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第十二条规定,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时,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而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提高时,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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