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办理不动产证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开发商延迟履行发放房地产证明书之义务,其应遵循如下处理程序:即开发商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因自身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其中明确指出,若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1)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则卖方需在该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则卖方需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则卖方需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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