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规定延期多久交房合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交房日期较原定日期延迟三个月以内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然而,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购买方首先应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若在催告函发出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购买方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并未就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由购买方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未经催告的情形,购买方的解除权则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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