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三个月谁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双方未就此情况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超过了被告知要求交货之日起三个月的容忍期后,仍然未能收到房屋使用权,那么作为买受方,有权选择提出退房申请。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参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的具体条款,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针对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的行为,经过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曾对此进行过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解除权人得知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如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同样地,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针对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的行为,经过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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