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和开发商纠纷如何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您完全有权向对方提出以下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还可进一步要求其负担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金额两倍的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达成,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购买方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金额两倍的赔偿责任:(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售方没有及时通知购买方,却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售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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