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法庭如何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问题的处理方法详述如下:首先,当存在两个卖家同时与不同买家签定合同但都未能将房屋产权办理登记,并且房屋也无法完成交付的情况时,这两个合同就都是处在尚未真正执行的阶段。此时,应优先考虑签订较早的那份合同,并按照这个顺序来安排执行。其次,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则未进行任何登记(不论究竟是谁实际获得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具有物权变更意义的性质,依照世界公理、物权公示法则以及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原则,我们可以确定那一份已办理过过户登记的合同所代表的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倘若第一位购买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又卖给了第二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下,由于出售者本身已经丧失了其所有权,因此他的第二次房产交易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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