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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有哪些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如果当事人对按照相关法律及程序标准符合发放房产所有权凭证、土地使用权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凭证以及房屋拆迁许可凭证等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的情况持有坚定的观点,然而却遭到了相应的房地产行政监管机构断然拒绝或者未能在给予合理时间的限度内予以回复的;
(2)如果当事人认为由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某些方面存在瑕疵,甚至因此请求进行修正,而负责发证的行政机构则选择果断拒绝或者在一定期限后也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答复的;
(3)如果当事人坚信房地产行政监管机构基于错误原因或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放了以上各种权利凭证,或者是出于不公正的考虑注销、吊销了这些文件,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
(4)如若当事人强烈认为房地产行政监管机构在收取滞纳金或者做出征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这类重大决策时,缺乏有力的理由支撑或者处理结果显然不当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第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1)认为符合颁布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2)认为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内容不当,经申请补正,发证机关拒绝补正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错误颁发或者注销、吊销上述权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收取滞纳金或者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决定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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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4: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