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崇明怎么退还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研究和探讨商品房认购书(楼盘预定合同)所起到的作用和其所具备的性质时,我们需要首先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商品房认购书,顾名思义,实际上是一份属于预约合同类别的文件。而其中提到的“认购定金”,实质上则可以被解读为一种具有立约定金性质的款项。在完成认购书签署之后,合同的双方即负责肩负起根据约定时间段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事项进行诚信谈判的担保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必须签署这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若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途径接受购房者交付的定金来作为自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那么在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并没有能够最终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法律对于“定金”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然而,若因为双方都无法预知且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功签约的情况下,出卖方应当退还购房者先前交付的定金。基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我们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处理策略也就非常清晰明了。我们不应主动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愿望,而是应该根据约定继续磋商并最终完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并未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的核心要素,例如交房时间、办理证件所需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因此,作为购房者,我们有权要求开发商与我们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展开更深入的讨论和协商,但是开发商往往不会为此提供专门定制化的修订服务,那么到了那个时候,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就只能归咎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并非由双方责任造成。除了关注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外,我们也可以从房屋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案。许多开发商为了提高宣传效果,常常会做出夸大其词或者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不足之处,甚至采取诱导消费等手段来吸引潜在客户。在此过程中如果能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的话,通常通过非诉讼的渠道即可迅速取回已经缴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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