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纠纷法院怎样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小产权房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通常会裁决该类合同归于无效范畴。对于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将其视为无效。然而,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区分与判断:首先,在同一个乡域以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的房屋交易,此类合同往往被视为有效;其次,当业主将房屋售予乡域外部人士时,若已获得了相应组织及部门的审批许可,则可以认为此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后,若业主将房屋售予乡域外部人士,虽未获有关组织及部门的审批许可以前,而合同实际上尚未得到实质履行,或者购房者并未真正开始居住及使用该房屋,那么我们便应该视此份合同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产权房并不能向非该集体之内的第三方转卖或出售,也就是说,当购买该房屋之后,卖家并没有合法的途径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此外,该种类型的房屋对于房屋本身的保值和增值功能亦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当购买在建中的小产权房时,假如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屋的建造项目,这将会导致部分项目被迫暂停建造甚至实施强制拆除。因此,购房者可能会面临着既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又无法快速追讨回已经支付的房款,陷入到极为尴尬的处境里。关于小产权房的属性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首先,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而成的,例如“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它仅仅属于这个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村民是无权购买的;其次,还有些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是通过非法占用耕地来修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