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属于欺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房两卖行为极可能涉及到触犯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名。当同一套房产已被出售予他人之后,若出卖方因非法占有所支付的购房款项的贪欲驱使,采取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手段蒙蔽第三方买家,并再次将该房产售予另一位第三方买家,进而导致第三方买家遭受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时,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诈欺罪。此外,如果卖房者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方式获取了他人支付的购房款项,然而却在后面擅自将房产过户给了其他购房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很容易导致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在“一房二卖”事件中,如行为人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模式构造,即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对方(即受害人)产生误解,进而对方基于这一误会而处分其财产。此时,若行为人或第三方接手财产后,受害人面临财产损失,则这一行为构成严密完整的诈骗犯罪的要件。因此,判断“一房二卖”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以下三大条件:首先,出卖方具备非法占有所购买房产之款项的主观意图;其次,购房者确实存在认识上的失误;最后,出卖方确实从购房者手中取得了购房款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行为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在进行具体判断时,关键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有意愿收取第二次购房款项,若为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应当以诈骗行为加以评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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