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了定金怎样退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时缴纳的定金,理论上仍有机会得到退还,然而这一过程需要在特定的情境中进行。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希望将已经缴纳的定金取回,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他们有权向开发商请求返还定金:首先,若地产开发商未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不满足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法定条件,那么由此导致的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关于定金的约定便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双方就定金退还问题有无特别约定,开发商无条件地应当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如果开发商虽然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承担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责任,不仅要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造成的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第三,当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之后,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间仅约定以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为理由毋须返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这份约定存有明显的利益失衡之处,购房者可据此寻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支持,要求变更或撤销这项约定,向开发商索要所支付的定金;最后,若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签署合同时,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引发的问题,尽管开发商并无虚假陈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仅凭购房者单方面提出的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也要按照房屋认购书中的有关退房条款如约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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