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妇少夫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决房产合同争议时,和解作为一种常见应对手段,其特点在于争议各方可依据原先的合同约定以及各自实际状况展开自行协商,无需经过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就能妥善解决纷争。然而,由于和解协议缺少法律规定的约束力,某些参与者有可能改变自己的想法,这种立场上的反复,使得达成的和解协议往往无法得到确保,从而拖慢并影响到问题的有效解决。相比之下,调解方式则是指争议各方选择他们所信任的一位中间人(即第三方)来居中调节关于房地产合同的争议事项。在整个调解过程当中,主要强调的是各方能够互相体谅,达成妥协。尽管此方法在解决房产争议方面有着较大的成功几率,但是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同样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这就使得纠纷的解决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次,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具体含义是有关各方依据合同中所附带的仲裁条款或是在纠纷产生之后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事件提交给法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机构的主导下,按照既有的仲裁法规开展公平公正的调解工作,最终依据法律做出相应的裁决结论。当争议各方面对和解与调解均未能达成共识之际,可以根据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已有生效的仲裁协议,还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除上述几种方式以外,对于无法通过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等非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房产合同争议,若前提条件已知且存在仲裁协议,那么诉讼就成为了唯一可行的选择,即人民法院依照原告及被告双方的诉求、客观事实与已有的法律来作出有法可依的判决。在尚未签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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