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能拍卖吗北京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九江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房地产交易中一房多卖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阐述,指出此类行为通常被判定为非法且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实施的“一房二卖”行为,依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8条第(2)款规定,明确指出在卖方先与一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与另一方签订相同房产的销售合同时,导致原先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目的因卖方的后次交易而严重受损甚至无法实现时,未获得实际购房机会的买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有的销售合同,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与同期银行利息,以及由于这种情况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并且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要求卖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款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行使方面存在严格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的第2条及第4条规定,详细解答了消费者在将购房全部或部分款项如数支付之后,当承包商需要继续对该商品房施工时,消费者对于这项工程进行优先受偿的权益并不应受到任何损害;而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言,其行使期限定为6个月,这从建筑物完成建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或者是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所指定的完工日期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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