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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逃避法院查封房产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通过转移、藏匿财产,制造出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以规避执行义务。例如,有部分夫妇会通过虚假离婚,将共同财产所有权过户至无负债负担的配偶、子女名下等手法,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实施查封、冻结及处分等强制措施,从而导致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借助于银行间的“待结算账户”机制来规避执行。
3、运用资产未入账的手段来逃避执行。
4、利用破产程序来逃避执行。例如,某些企业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破产条件,若能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或许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权益保障。然而,这些企业往往选择等待所有设备售罄、财产被耗尽后,方才提出破产申请。
5、选择离家避走,逃避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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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1: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