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市开发商违约需承担何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的法律解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所导致的违约责任问题,有着明确的制度规范和规定处理方式。其次,若开发商并非由于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无法抗拒的因素而未能按期交房款的话,那么在房屋销售前双方应当签署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正式合同文本,以保障双方权益。最后,作为房屋开发企业的合格签约方,开发商应当按照事先签订的预售合同中的约定时间,如期向购买者交付其购置的预售商品房,如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则需相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付给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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