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买房算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欺诈行为的实践定义上,主要可归纳为两大类别:故意隐瞒与虚假陈述。相比之下,虚假陈述与故意隐瞒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相似性,基本特征都是由于负有向对方告知真相的责职却蓄意选择不予履行而引起的,从而使对方产生误判,进而导致做出了与其真实意图相悖的法律行径。基于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涉及房屋买卖的契约关系中,特地对卖方的以下三类欺诈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是有意隐瞒未曾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样的事实;其次是刻意隐藏所销售房屋已被设定抵押的事实;最后则是蓄意隐瞒其实质上已将房屋卖予他人或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的客观状况。总的来说,任何受到欺诈的当事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抑或是被撤销后,都有权诉求对方全额偿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资金利息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当然,对于损害赔偿的限额问题,应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则进行衡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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