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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房屋质量问题怎样赔偿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受到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而导致的合同解约现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院解释》)中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无法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查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属于不合格标准,相关买受人有权力主张解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当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若消费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那么他们可向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如经核验,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这部分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倘若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由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依据上述法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房屋在未经严格验收便已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次,是房屋经过验收阶段,依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最后,是房屋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经交付使用以后,根据后续调查发现仍然存主体结构质存在量问题。对于前两类情况,相关房产是严禁交付出售的。至于第三种,应该先通过科学检验来确定主体结构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买受人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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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2: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