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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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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

1狭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 广义

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基本特征

1 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 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3 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 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

执行程序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案

立法机构

1、机构概述

立法机构(亦称立法部门或立法机关)是现代社会中负责议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

2、院制分类

现时大部份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

3、职能介绍

立法机构的职能包括汇集并代表民意,审议制定法律,以及监察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一般都是由各国宪法赋予。

立法机构行使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狭义上,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国家元首的选举和罢免、政府首脑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财政预算的审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决定等。

在一党制国家中,立法机构的重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使之获得人民的拥戴。立法机构自身的构成和决策也由单一执政党控制,使该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

而联合国、欧洲联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机构,其功能与国家的立法机构不同,主要用来制定各种国际法与国际公约,以及议定与协调跨国性的重大事务。

提高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1 建立刑法立法成本控制与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刑法立法成本

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要尽量地减少成本支出,增强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意识,完善相关的控制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设置控制目标,积极构建立法成本分析体系,并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同时,还要合理调控范围,避免一些社会因素的介入导致刑法的张狂,杜绝刑法惰性的产生,保证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威严性以及内敛性,提高其经济性,以免刑法立法调控范围的随意扩大和消极萎缩,进而保证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2 科学处理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保证刑法实施效益的提高

  在刑法制定后,刑法立法者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刑法制定、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顺利展开,促进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的高度协调,尤其是刑法中的条例不可以与其他的任何法律发生相互的冲突,造成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另外,虽然单行刑法或者是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会使得刑法立法成本增加,但是如果没这些相应的条款,那么刑法立法效益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在刑事立法问题上,尤其是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分析其可能的耗费和收益,从而保证其实施收益适合于刑法立法。

3 构建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规范刑法的运作

  要想促进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和提高,就要建立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国家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增强刑法立法监督力度,在立法过程中,规范相关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动。与此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刑法立法在整体上存在不足之处,虽然政府对此比较重视,也确立了一些立法体制,但是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切实保证我国的刑法立法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立法效益。

4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我们必须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实现全民的普法教育,强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在一些新刑法出台和实施后,其中的利益关系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们必然会抵制和反对,所以,要想保证出台的新刑法能够被公民良好的遵守,就要要求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进而才能体现刑法的意义,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5 合理配置刑法立法资源,提升刑法立法效益

  在立法活动进行中,社会资源的消耗是必然的,如果资源在该领域被使用,那么其他领域就不可能再分配到这个资源,尤其是在我国立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需要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合理分配资源,优化资源结构,强化刑法立法,加强经济投入与法律投入的分配与权衡,从而有效地推动刑事法治的建设,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立法相关词条

  • 立法宗旨

    指立法的根本目的。

  •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 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范围和程度,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立法权上的关系,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立法权的分工和界限。

  • 立法原则

    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 立法指导思想

    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依据。

  • 立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的运行,立法权的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

  • 立法程序

    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律步骤和方法。

  • 立法技术

    在立法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修改、废止的技能、技巧、规则等的总称。

  •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制定法律机关作出的,为使法律准确适用对其条款的立法含义的明确说明。指凡有立法权的机关对它制定法律或法规的解释既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制定的法律的解释,也包括国务院对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及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 立法体系

    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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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