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中有善意第三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示,若第三方以受让者的身份,在接手有形财产或行为时,对转让人有无处分权的情况完全不知情,且在此过程中并未犯下严重错误,应将其视为具有善良之态。倘若真实权益所有者主张第三方无法被划定为具有善意,那么真实权益所有者必须承担起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涉及到商品房屋之交易公证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并不清楚转让人是否占有相应的权利或拥有明确处置权,并且未曾在处理事务中犯下严重的错误,那么我们可认为这个第三方符合善意的条件。然而,当真实权益所有者希望主张第三方并不具备善意之态时,真实权益所有者需承担起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的必要义务。此项物权法规则以此来维护交易程序操作的公平性与安全系数,抑制恶意第三方的出没于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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