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客体
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问题 | 课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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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二、税权与税法的关系税权与税法主体权利有密切联系,税权的行使除抽象行政行为外,须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来实现,由此,其权能与征税主体的权利相联系。 但是,税权与税法主体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彼此之间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首先,税权为国家所独有,可授权征税机关行使,而税法主体权利既可由税务、财政和海关等征税主体享有,也可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纳税主体所享有,且一般情况下国家只有在对外税收关系中才成为具体的税法主体,从而享有税法主体权利。其次,税权着重于国家权力的命令与服从,而税法主体权利着重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或对等。由此可见,税权与国家公共权力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三、特征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属性这是税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税权是国家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是税收关系中唯一的征税主主体。因此,税权的权力主体总是国家,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这种唯一性和统一性,表明国家拥有的税权是国家之外任何其他主体不能拥有的,具有国家专属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职能部门,它们拥有国家授予的征税职权,但不能说它们拥有国家税权。 (二)法定性税权是法定权利,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设定。在现代世界各国,政府是否拥有税权必须通过宪法或有关法律作出严格规定。美国宪法规定,依照权力征税,必须按照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并在议会中专门规定税收议案的审议程序。法国宪法及税收法典均规定,各税种、税率及税款征收方法都要由议会制定法律加以明确。加拿大、比利时等国也在宪法中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征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反衬出国家拥有税权)。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严格由法律规定是税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优益性税权不同于公民和市场主体的一般经济权利,它体现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涉及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因此,税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条件,实现国家的优先受益。这种优益性在征税行为方面表现为效力先定性。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示性这是税权某项具体内容发生变更时表现出的特征。由于税权的义务主体十分广泛,税权的某项内容的变更涉及众多纳税人的利益。为了切实贯彻税权法定原则,约束税收机关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凡是税权内容发生变更,都必须将变更的内容以法定方式公开,使纳税人知晓。税权的公示必然有利于防止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监督各项税收工作。可见,税权的公示性是依法治税的内在属性。 (五)不可处分性税权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职权。税收机关有权实施税权,但无权对它作任意处分。税权的不可处分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税权机关不得自由转让税权,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二是税权机关不得自由放弃税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权同时也是税权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权的不可处分性是它区别于一般经济权利的重要特征。税权的基本权能。 四、税权的内容税权的内容是指税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征收管理是税权的统一的不可缺少的权能。 (一)开征权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国家选择某一征税对象向相应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一定比例的货币或实物的决策权。简而之,开征权是指国家决定开征某一种税收的权利。国家开征一种新税,就意味着将某一类财产或特定的行为确定为征税对象,而将征税对象所涉及的某些单位和个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国家开征一种税,是将一部分财产从纳税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开征权是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只有国家才是开征权的权力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是集中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立法形式实施的。 (二)停征权停征权是指国家决定停止征收某一种税收的决策权。开征权的行使导致某一种新的税收的出现,而停征权的行使导致某一种旧的税收的终止。停征权的权力主体也是国家,具体表现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三)减税权减税是对纳税人应征税款减除一部分,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减税权是决定对某些纳税人减税的权力。减税权的权力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征税机关也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减税权,例如,某些纳税人遇到特殊的暂时困难时,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临时批准减税。 (四)免税权免税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全部免除,从而使纳税人不再承担纳税义务。豁免也是一种免税,它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批准对全部应纳税款或欠税免予缴纳。免税权是决定对某些纳税人免税的权利。 (五)退税权退税是将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按照法定程序退还给原纳税人的行为,包括误征退税、政策退税和其他退税三种类型。退税权是征税机关拥有的依法办理退税的权利。 (六)加征权税收加征是指在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纳税人的纳税额基础上,再按此纳税额加征一定成数或倍数的税收。在加征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按税率计算的纳税额与加征额两项之和。可见,加征增加了纳税人的税负,它实际上是提高税率的一种方式。加征权是税收机关依法对某些纳税人按照纳税额加征一定成数或倍数税款的权利。国家赋予税收机关加征权,其目的在于限制某些经营或防止纳税人取得过多利润,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 (七)税收检查权税收检查权是税收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对税收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税收检查权是税收机关进行税收检查活动的依据,是贯彻和实施税法,保证税收收入的重要法律手段。税收检查权的内容,我国《税收征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和查核存款账户权等。 (八)税收调整权税收调整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税法规定的部分税收内容进行增减、修订和补充的权利。 课税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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