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加谁的名字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同时,也要求登记产权的一方协助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中的“加名”环节。然而,这类性质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着审理标准不统一、适用法律存在差异等问题,比如说,部分法院认为应该受理这类型案件,但有些法院则选择拒绝对这类案件进行立案;甚至还有些法院,之前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受理类似案件,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现在越来越倾向于接受立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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