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跟房东有纠纷找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所引发的争议,您既可寻求所在地的居委会协助调解以此解决问题,也能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借助法律之力以获得公正裁决。在因租赁合同引起的诉讼案件中,若合同尚未得到实际执行且双方法律关系代表人的归属地均非合同所规定的执行地时,则应当将此类案例移交给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此处理的依据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七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租赁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的,应当采取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签署;如有任何一方未能采取书面方式来确认租赁期限,那么我们就会认为这一期间的租赁行为属于不定时租赁范畴。同时,依照第七百一十条的表述,承租方如果按照预定的方法或依据租约资产的特性去操作租用资产的话,即使造成了租借资产的损害,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第七百一十五条的阐述,若承租方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才能对租赁资产进行改善或添附新的物品;若未曾得到出租方的许可,擅自对租赁资产做出改良或添加新物品的话,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该租赁资产原先的状态或者对相应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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