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常见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意味着违约行为已经构成。然而,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所致,则通常不应被视为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契约中规定的任何条款以及约定事项时,均应负有继续履行该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又据该法典之中第五百七十八条阐明,若当事人中有任意一方以明确言论或者实际行动来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其契约中的义务时,则相对方有权在履行期到达之前向该方索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