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意向金属于定金吗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可以进行讨还。所谓购房意向金,它既不同于定金亦有别于订金,从严谨的法律角度考量,这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所代表的仅仅是消费者购买房产的意向表达,是卖方为吸引潜在买家而设立的促销策略之一。在其尚未转化成订金之前,投资者有权收回意向金。具体原因如下:首先,购房意向金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市场推广方法,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设立,因而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举旨在激发购房者的购买热情,同时为其提供特定的优惠待遇;其次,缴纳的意向金可作为未来的房款使用,若最终决定放弃购置房产,意向金则需全额退返给投资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意向金仅代表了消费者对于卖方开发的商品房的购买意愿,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就合同标的、售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达成共识,因此这并不具任何担保属性。倘若后来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共识,那么卖方则应全数退还原先收取的意向金。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卖方通过发出招标邀请书、确认购买意向、预定等形式将定金作为建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保证措施。若由于其中一方的缘故无法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便应该参照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若是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法成立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卖方则必须悉数退还收到的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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