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涉及买卖合同纷争之事物,均须根据相关当事人所提交之证据材料及调查结果进行裁决。至于案件最终判决之结果,除受现行法律规定之约束外,双方法律证据之状况亦将左右其走向。时至今日,审判程序尚未启动,而判决结果尚未来临,因此我们无法对法官的行动是否存在偏颇作出判断。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主动搜集证据材料,这并不是代表偏袒任何一方。相反,若符合特定法律法规所规定之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主动搜集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进行此项工作,这并非偏袒任何人。当然,符合前述条件者,仍可向法官申请主动搜集证据。 3、在数案立案之后长达8个月未能开庭审理实属异常,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反馈。然而,假如被告充分运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故意迟滞审判进程,那么立案后长达8个月未能开庭就并非不可能发生。然而若确为被告有意识地期望通过这件事延长审判期限以期获得更有利于己方之判决,那么此事与法官并无任何关联。通常来说,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便常会运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设法拖延审判期限,以便寻求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结果。 4、若被告就同一事项对原告提起诉讼,此举本身并无违法之处,这既有可能构成反诉,同时也存在单纯的另行起诉的可能性。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应当首先尝试以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解决。切不可采用消极懈怠、拖延推诿的方式应对,同样也没有必要采取扣押对方财物或者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等措施自行行使法律权限,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不会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反而会进一步加深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协商解决纠纷应作为首选策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应建立在互相体谅、宽大包容的基础上,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各方成本开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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