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不是专属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房产权属转让之讼并不属于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内,这在不动产专门立法中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依据。专属管辖权常被用来表述那些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特定法院审理的案例类型,而这种安排必须得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做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认定:“关于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具有唯一的法定管辖权。”然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补充说明,若当事人就其争议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确立、分割及相邻关系等问题,则应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权。因此,只有当不动产争议牵涉到物权确认、分割以及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事项时,才有可能触及此类专属管辖权。在当事人在房产权属交易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应由哪个途径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仍有权依法对这类房屋购买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