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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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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意义

       从制度产生背景和存在意义上来讲,该制度无疑是一个中国司法制度紧随世界潮流而做出的重大进步。未成年人这个身份,具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的界限是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中,心智还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他们的犯罪往往是由于认识不清或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而形成。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向坚持教育感化为主,惩罚手段为辅的原则,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有利于更好实现这一原则。封存犯罪记录能够让他们不因此耽误学业、就业,影响前途。在对未成年犯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后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适用主体

从司法实践看,其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

1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

2是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单位。

3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  

三、适用条件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这一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将大量未成年犯罪人排除在外。如果说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自身特殊性决定的,那么为何不将其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纳入封存的范围内。如果说所判处的刑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就是恶性小,那么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人也可以认为是恶性小。

       刑罚轻重不能完全反映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并不仅仅是由其主观恶性所决定的。并且,在量刑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很难说被判处五年零一个月的刑罚与四年零十一个月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有何不同。建立了犯罪记录封存或者前科消灭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对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并未将刑罚作为限定条件,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我国立法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谨慎的立法态度,但也容易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大量未成年犯罪人被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范围之外,他们在生活、上学与就业将面临排斥,不被社会所接纳,在生存与尊严的压力下,将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适用程序问题

1、关于启动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在收到法院判决之时即行启动,并没有规定是自动启动还是申请启动。从立法的字面意思直接理解,体现出的是国家责任,那么就应当是由相关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主动地启动程序。但立法表述过于模糊,无法判断怎样启动程序,并且是由各个机关分别负责,不加以统一就有可能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

2、关于裁定程序

      犯罪记录封存由各机关分别负责,采用何种方式来裁定没有规定,在操作中把握尺度可能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实践操作中,有的地方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负责,采取的是审批的模式,有的则是法院裁定或者通过听证决定的方式。

3、关于监督与救济程序

      立法与实践探索都很少予以必要的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监督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也往往是各自为政,呈现监督真空的局面。事实上,司法解释所界定的操作程序所涉及的主体众多,自由裁量空间大,外部监督存在着事实上的困难,不能仅仅寄希望于职业自律。

4、程序存在的漏洞

       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与刑罚执行阶段。在起诉与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已经作出规定,明确了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前置保护义务,对于可能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先行采取保密的办案方式。但是忽视了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公安部《规定》仅仅提到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并没有涉及具体的保护程序。而刑罚执行阶段更是关系到大量的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将有可能会使之前程序中所作的封存努力归于空谈。

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词条

  • 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是指行为人曾经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凭权限能查询到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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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