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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律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所涵盖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民法典》的第九编即“合同”篇章中得到了详尽且全面的阐述与诠释。其中涉及到了如买卖合同的基本范畴界定、买卖合同所构建起的法律关系架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评估标准、买卖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处理以及买卖合同出现毁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详细条款。所谓买卖合同,其实就是指在平等互利、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之上,由一方当事人将其所拥有的特定商品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而承受这一权利的对方则需依据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代价并获得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完成所有权转移并以此获取一定利得的一方通常被称为卖出人或卖方;而接受所有权并为此付出价款成本的另一方则被称之为买入人或买方。《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事宜的详尽规定,实际上主要集中于该法典的第九编之中,涵盖了对买卖合同之法律概念内涵、买卖合同之法律关系架构以及买卖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的明确界定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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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3: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