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诈骗罪的认定
分类
解答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一)采用诈骗方法

  诈骗方法从形式上说有两种,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价值。这是最常见的诈骗方法。虚构的事实只是骗取他人的“信任”而取得财物的一种手段而已,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兑现可能的条件。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事实而故意不告知,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诈骗中隐瞒真相包他人已经产生错误认识,而诈骗人不告知使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延续而获得财物。但陈兴良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是行为人所导致的,利用他人认识错误而获得财物应是一种不当得利,而不是一个诈骗罪的问题。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行为人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即陷入错误或错误的继续状态,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处分财产的行为,以满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说如果不是通过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心甘情愿”地交付财物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二)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被欺骗人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必须是由于欺骗行为而产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认识错误,陈兴良教授强调两点:一是错误认识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的;二是被欺骗的必须是人,因为只有人才能产生认识错误,才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方面过程的行为模式。

(三)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由于认识错误而对财产进行了某种处分。我国刑法上描述为“仿佛自愿”地把财物交付给他人。“仿佛自愿”是由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交付财物行为,这就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抢劫罪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以及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别界定。这种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意识为必要、为前提。处分意识是指转移财产占有以及财产性利益以及引起结果的认识。正是这一点就决定了没有处分意识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如果通过诈骗行为行为人从这些人手中获得财物应该按照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非诈骗罪。

(四)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财产利益

  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行为的最终结果,取得这一结果要不要支付相当价值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取得财物的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利益时能否构成诈骗罪?德国、奥地利与瑞士等国刑法明文规定只要受害者的处分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的利益损失,行为人就构成诈骗罪。由此可见,上述国家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支付什么价值。

三、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 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 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四、诈骗罪与他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 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 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 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 并罚原则处理。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对于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有价票证、证券后又冒领货物、款项的行为,究竟应当是定本罪还是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发生混淆。一般而言,对于这些有价票证或证券,如果已经加盖了公章或签名并在有效期内可以直接提取财物的应当认定 为盗窃罪。因为这类票证或证券本身已经包含了实际价值,盗窃得手就等于已经窃取了财物的价值,至于窃取后的冒领行为只是实现已经到手价值的手段而已,应当 看作是盗窃行为的延续。相反,对于没有盖章或签名的票证或证券,行为人盗窃后又对之加以改造或变造后,欺骗他人获得财物的应当定本罪。

五、诈骗罪与其它诈骗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了诈骗罪以外,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 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15: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