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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房质量有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在商品房质量保证责任方面引发了争议,且开发商在协商处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或买家对其处理结果并不满意,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请求该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裁决或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以达到维权目的。
此外,购房者也可以寻求住房质量管理局及当地房屋住建局的帮助。
此两部门实则系住房与城乡住建局的附属部门,主要负责开展房屋质量检测工作。
如遇消费权益受损状况,权利人皆可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接收到消费者投诉申请的相关部门,有责任且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涉案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权威检验机构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问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予以支持。
”同时,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有权向所在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
经过公正审计,若证实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过关的情况,那么购买人便有权申请退房;
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定责任原则,开发企业应当全额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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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