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保险合同法律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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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和解协商——在纷争出现后,各方应当以客观、诚信为原则展开充分的讨论与交流,各自做出合理让步,进而达成一个能被双方共同认可并遵守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和解协商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双方自主进行的和解,即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与协商;另一种则是由第三方介入,担任调解角色,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产生前或者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同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及事实依据,对双方的争议问题进行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它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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