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预售合同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双方的详细信息以及其注册登记的地点,法人组织需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确认;
(2)设定本次交易涉及之标的的描述,其中需要包含预售商品的确切地理位置以及唯一编号; (3)涉及预售商品房具体数量的表述,同时也须注明该数量所对应的平米数,并且将此数字分为建筑面积、实用面积或者其他面积进行明确说明; (4)明确表达出每平米所应支付之款项,即将房屋价格以货币单位表示出来; 在中国,《房地产管理法》曾对商品房预售的诸多方面作出详尽规定,然而关于预售款的收取额度与期限尚未达成统一规定,故建议各方在合同中明文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期间的收取比例不应超过40%; 待主体工程完成一半后,收取比例提高为60%; 直至房屋竣工以及达到可交付状态,则可以百分比95%进行收款; (5)订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与房屋交付的时间间距; (6)据悉,房屋属性将决定其使用用途,因此应在此部分明确它们是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或是政府办公用房等; (7)明确表述房屋产权转移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的期限; (8)违约责任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的具体方法; (9)如有任何其它条款,双方应当在其中加以规定和确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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