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人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居住权通常具备无偿性的特征,居住权受益方无需向屋舍的所有权人进行相应价值的交换,因此此项权益通常被誉为“恩惠行为”。
这主要源于居住权及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无须付出代价的特性,即便在此期间居住权可能要求居住者对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然而,此类费用相较于正常租金而言,应有所降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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